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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编辑:陆楚媛 2022-03-19 12:38:33 查看数:0

泰州市疫情防控“大检查”

第八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落细落实防控措施,织密织牢疫情防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部署1月18日起至3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八周的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和综合执法大检查。现将第八批“大检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闵某某拒不配合行程卡查验案

2022年3月3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闵某某在刁铺农贸市场西门拒不配合行程卡查验工作,并殴打农贸市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现场查证后,依法传唤闵某某,对当事人违反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日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刘某某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案

2022年3月5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胡庄镇宗林村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村民刘某某未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健康监测的相关规定,未主动向社区报告私自外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立即介入处置。刘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日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警告的处罚。

三、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泰州青年路购物广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2022年2月23日,泰州市卫健委在疫情防控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泰州青年路购物广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3月2日,监管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泰州青年路购物广场予以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杨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1日,姜堰公安机关对人民公园大澡堂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经营的姜堰区人民公园大澡堂未对宾客测量、登记体温,未查验、登记行程卡、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等,同时店内顾客未佩戴口罩,杨某未履行督促义务,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罚款200元。

五、韩某擅自恢复经营棋牌室案

2022年3月14日,韩某违反姜堰区《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中关于暂停棋牌室营业的规定,擅自营业,被公安机关查获,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韩某罚款200元。

六、周某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案

2022年3月14日,姜堰公安机关对姜堰区淮海西路48 号香格里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负责人周某不履行防控责任,对住宿的两名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罚款500元。

七、毛某某等人出借、借用行程卡案

2022年3月7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今年3月份以来毛某某为谋取介绍工作的提成,将自己的行程卡提供给经过中高风险地区的隋某一、隋某二和张某,并帮助3人在寺巷街道一企业办理了入职手续毛某某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公安机关依法对隋某一等3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毛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八、花某某非法营运且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案

2022年3月10日,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花某某驾驶苏M号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祥龙社区卫生服务站接送两名乘客到泰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当事人所驾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核酸检测,违反我市疫情防控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花某某给予警告、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结案后按相关规定将涉案车牌上报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列入江苏联网高速公路稽核名单。

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9日


来源:泰州发布

编辑:陆楚媛

责编:赵倩倩

审核: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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