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他人未办许可证,帮他砍树也犯法
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无证砍树”案件,6名被告中5人被判处罚金,1人被判处罚金并拘役。
今年3月,泰兴市滨江镇大何庄村在推进河道整治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几名村干部(另案处理)商定将河道边村集体所有的73棵水杉树木卖与他人砍伐。其中一人找到被告人李方,商议砍伐事宜,被告人李方答应并支付了购树款。
(网络配图)
3月14日,李方联系被告人俞华,次日俞华召集被告人叶荣、陈和、朱达、朱文至大何庄村砍树。在明知他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俞华等5名被告人仍将河道边部分水杉树砍伐出售。16日,5名被告人继续至上述地点砍树出售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上述被告人合计已砍伐水杉树40棵,活立木蓄积计20.8555立方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方、俞华、叶荣、陈和、朱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朱文犯滥伐林木罪,并有前科,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32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泰州日报
编辑:周静
责编:戚翔
审核: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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