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 阵雨转多云 18℃~11℃

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编辑:悦鸣 2022-02-24 11:21:44 查看数:0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警示教育力度,切实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现公布一批“铸安·1号”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靖江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8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江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铸造车间东侧长期堆放聚苯乙烯泡沫消失模,该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储存场所易燃、可燃、有毒物料泄漏、燃烧,生产场所存放发泡材料挥发易燃气体属于较大风险,易产生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总经理彭某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予以确认。2022年1月23日,对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图片

图片

处理结果:

靖江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靖江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泰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覃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21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某化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2021年9月26日一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为系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覃某某所为,而覃某某使用了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证号:T4224321978050925  XX)。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覃某某和相关单位现场负责人在执法人员制作的文书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2022年1月22日,对特种作业人员覃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图片

图片

处理结果:覃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覃某某作出警告,处人民币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教育督促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从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等正规平台来鉴别特种作业证的真伪。


三、泰州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22日,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军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2022年1月28日,对泰州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泰州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泰州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其作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黎某某给予并处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泰州市海陵区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3日,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海陵区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电房为电工配备的绝缘靴(生产日期2016年7月25日)和绝缘手套(生产日期2016年4月18日)已过有效期,未定期检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公司总经理孟某某签字确认。2022年1月14日,对泰州市海陵区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GB 12011-2009),绝缘靴检测周期为6个月,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对泰州市海陵区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三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泰州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9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包装制品生产项目”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将该企业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由企业总经理肖某签字盖章确认。2022年1月28日,对泰州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图片

图片

处理结果:

泰州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包装制品生产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对泰州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捌仟柒佰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对泰州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万捌仟柒佰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马晓斌

编辑:悦   鸣

责编:邵晓霞

审核:莫   艳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