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说法(11)
年关岁末是电信诈骗多发易发的节点之一。记者从公安姜堰分局了解到,从去年12月下旬以来,已有不少市民接到诈骗电话和短信。那么,不法分子是如何设置陷阱的,大家又该如何防范呢?
前段时间,公安姜堰分局大伦派出所教导员陈俊峰在微信群内宣传反诈知识时,了解到辖区居民缪某前段时间曾接到“192”号段的陌生电话,陈俊峰立刻警觉起来。原来,今年年初,多地警察发出了“警惕‘192’号段”的反诈提醒。于是,陈俊峰立即和缪某进行了联系。果然,这是不法分子设置的圈套。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大伦派出所教导员陈俊峰介绍,缪某年底有好多的资金回笼,卡上有五十多万,“192”的电话打过来之后就让他把所有的存款转移到安全账户。对方声称,他的银行征信存在问题,如果不把钱转过去,他所有的银行账户将要受限,缪某因为年底要收款他担心账户影响资金回笼所以说他就相信了对方。了解到缪某有转账的念头,陈俊峰立即赶往他的家中,进行劝阻。
陈俊峰说,最近这段时间大伦镇发生好几起类似的情况,都是接的“192”(开头)的电话,市民接到这种电话,应该拨打96110 反诈中心,或者打110 跟警方联系。
无独有偶,最近,姜堰居民刘先生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某电商平台客服,并要求其关闭某借贷平台关联的账户。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天目山派出所副所长 毛国勇介绍,刘先生根据对方的要求下载了某视频会议APP,打开屏幕共享,这样对方就可以在看到其屏幕的情况下要求刘先生进行手机操作,并故意让刘先生操作错误。这样就要求刘先生进行一套关闭流程,刘先生根据对方的指导在某借款平台上借款了1.5万元。
借款成功后,刘先生又被要求将这1.5万元转入到指定账户。由于刘先生的银行卡设置了单笔转账限额,因此,这笔钱始终没有转出去。“摸不着头脑”的他,向公安机关求助。听完民警的剖析后,刘先生才知道这是不法分子设计的陷阱。根据公安姜堰分局反诈中心的统计,从去年12月下旬以来,市民接到诈骗电话和短信主要分为两类。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反诈中心民警 顾业飞介绍,第一种是以192号段冒充电商平台客服,以影响征信 注销账户 国家利率下调等为由实施诈骗 ;第二种是利用部分人群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刷单返利的形式实施诈骗,为此我们提醒大家遇到此类情况 直接挂断电话,如已经被诈骗,第一时间拨打110或96110对相关涉案账户进行止付挽损。
普法小贴士
分手后要求前女友返还“恋爱支出”,这样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报道,余良与米媛曾是恋人。分手后,余良将前女友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15万余元。
余良诉称,在两人谈恋爱期间,他为了缔结婚约,赠送了米媛15万余元。后来,米媛提出分手,他多次挽留无果。他为米媛花费的款项导致他的生活无以为继,收入不够偿还贷款,靠借贷度日,所以他要求米媛返还这15万余元。
米媛辩称,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微信转账往来。余良转给她的款项大部分属于节假日时的赠与,还有部分是双方发生口角,余良扇了她耳光后祈求和好而通过微信转款取悦她,此外还有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房租、购买生活用品和礼品等共同开销。双方属于恋爱阶段,并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余良赠给她的财产不符合彩礼的特征。
平南县法院查明:
余良与米媛从2019年11月开始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于2022年3月分手。在此期间,余良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米媛,其中部分转账备注“爱你就是了”“老婆开心”“老婆双节快乐阖家幸福”“我爱你”“护肤品”“酒吧”“房租”“祝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的精神损失费”“宝贝,对不起”等内容。余良通过微信支付转账194019.01元给米媛,其中单笔金额万元以上的转账有:3笔20000元(均无转账说明)以及1笔30000元(无转账说明)。米媛也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余良,其中部分转账备注“老公2021年快乐”“宝,生日快乐呀”“我也爱老公”等内容。米媛通过微信支付转账26240元给余良,其中单笔金额万元以上为1笔20000元(无转账说明)。
庭审中,余良自认其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年薪30万元,2021年在南宁市买房,其没有向米媛求过婚,也没有见过米媛父母。
平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节日问候、购买日用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余良赠与米媛的款项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多次非大额完成,且有相当部分是表示节日祝愿的赠与,余良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赠与金额等因素,余良主张米媛返还赠与的财产,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余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撤销赠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余良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在恋爱期间,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与等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一般赠与通常有如下表现形式:
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包包,及请客吃饭等;在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520元、521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一般赠与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无权要求返还。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本节目是由泰州市司法局和泰州新闻综合广播联合制作播出,下次节目时间再见!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钱宇璇
责编:赵倩倩
审核: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