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海陵、高港、姜堰这9大地点、3大时段将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重磅新政!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8月1日起施行!
到时候,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范围内)这9大地点、3大时段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一起来了解下吧!
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3、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4、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
5、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这些禁放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中考、高考期间;
2、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每日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任何个人和单位违反条例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为服务对象提供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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