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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使用自己的假身份证,涉嫌犯罪!高新区一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平安泰州 编辑:陈丹丹 2017-08-18 09:18:46 查看数:0

日前,医药高新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辖区某银行有人使用假身份证。民警接报后迅速赶至现场将涉嫌使用假身份证的史某抓获。

经查,史某系在泰州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前些日子自己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因嫌路途遥远回家补办不方便,史某便在社交账号上找到一个专门办假证的人,将自己本人的照片和身份信息提供给对方,以2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跟自己丢失的身份证一模一样的假身份证。

▲史某使用的假身份证

后来,史某使用这张假身份证去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目前,史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这件事,广大吃瓜群众纷纷表示看不懂了。

史某确实不对,他是用了一张假身份证,但是他一没偷、二没抢,身份证上的信息和他本人的一致,他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最多拘留个几天或者罚点款就结束了,何至于还涉嫌犯罪?

详情请看: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件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电信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侵害群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国家一直以来也对身份证管理领域的各种乱象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2003年颁布的《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刑法》中也对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设置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买卖居民身份证、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而且,这些行为往往成为很多犯罪的预备手段之一,仅仅依靠不痛不痒的行政处罚已经无法遏制这些现象的蔓延了。

国家出重拳了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二十二条这样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这样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术语太拗口,蜀漆解读,大家看仔细:

1.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都属于依法证明身份的证件;

2.伪造、变造、买卖这些证件犯罪;

3.使用伪造、变造的这些证件犯罪;

4.盗用他人的这些证件犯罪。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上三种行为均构成犯罪,千万做不得!!!

总之只有一句话:张三只能叫张三,你叫李四就不行;证件只能国家发,其他谁发都犯法。

编辑:岑丹

责编: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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