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港区征求意见!事关北沿江高铁泰州段……
高港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
(泰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拟定《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各单位和个人如需对《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4月26日前反馈。
联系人:薛山峰
联系电话:13961013569(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42411338@qq.com
特此公告。
附:
附件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doc
附件2:《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现制定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工程项目用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时间。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从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共45天。
四、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
1.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共30天,为第一奖励期;
2.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共10天,为第二奖励期。
五、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3.《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4.《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5.《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6.《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
8.《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1〕115号)。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时只可以按原房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征收决定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名录中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按《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的相关规定据实评估补偿。
2.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2.对沿街 “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 “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十一、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认定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的相关规定,未予认定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照顾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
4.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及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
1.发放标准
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发放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十二、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被征收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十四、其他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当事人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所有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已评估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着物完整地交与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评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按评估价格扣除相应的补偿款。
3.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
(泰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规范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对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予以规范,现就该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因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建设需要,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为保证征收补偿活动既能维护公共利益,又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3.《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4.《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5.《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6.《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
8.《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1〕115号)。
三、主要内容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泰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主要包括房屋征收的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认定标准、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资金来源及房屋征收需要明确其他内容。
来源: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编辑:曹佳蓉
责编:宋涔玮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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