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好友相约打鸟,双双被抓!
日前,泰州警方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缴获气枪1支、铅弹14发。
10月13日下午,泰兴市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常巷村一带有人驾车用气枪打鸟。民警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走访、巡逻布控等工作,民警锁定了目标,并在一路口成功堵截嫌疑车辆,现场抓获2名持气枪打鸟的犯罪嫌疑人,从车上搜出气枪1支、铅弹14发、野生动物死体16只。
原来,二人前一天晚上吃饭时想到搞点野味尝尝,便相约去打鸟。经鉴定,其射杀的野生动物为斑鸠、喜鹊,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目前,郭某某、梅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枪支已送往专业机构鉴定,枪支的来源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泰州
编辑:徐佑阳
责编:邵晓霞
审核:戚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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