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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说法(3)

来源: 编辑:实习 2022-12-12 15:07:00 查看数:0

在很多人眼里,宪法很高冷,但其实不然,宪法如空气般与我们的生活形影不离,守护着岁月静好。生命中每个重要的时刻都与宪法紧密相连,宪法给了我们一生的守护,习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门口却被小区大门脱落物砸坏,业主向物业索赔,物业称业主将车停到了未规划车位且脱落物是天气原因造成拒绝赔偿,物业究竟该不该担责?该业主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

某日,翟先生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称其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辆被砸坏,赶紧来挪车。

翟先生到达现场后,发现车辆的顶部、尾部以及两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砸坏车辆的铁板正是小区大门口上方的构筑物。车辆经拆检后,维修费用高达2万多元。

事后,翟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表示车辆停放在未规划车位处,且车辆被砸与当晚的大风天气有关,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协商无果,翟先生起诉至济南市章丘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涉案小区大门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和维护的公用设施,且为小区居民的重要活动区域,物业公司理应重点做好巡检和维修工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虽辩称天气原因造成坠落,但无有效证据证实,且涉案坠落物作为固定物也不应因天气原因造成脱落,故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释明和调解,最终物业公司承担翟先生的全部维修费。

小区大门是居民每天进出必经的场所,作为物业服务单位,除了做好小区内卫生清洁,更应确保小区内公用设施的安全,定期的检修必不可少。若因公用设施发生安全隐患,其首要责任在小区的管理人即物业公司。因此物业服务单位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切实履行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防范类似伤害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本节目是由泰州市司法局和泰州新闻综合广播联合制作播出,下次节目时间再见!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康希

责编:赵倩倩

审核: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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