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事关养犬→
当合格“家长”,做友善邻居——致全市养犬朋友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敬请遵守以下养犬规定:
一、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最高可处拘留。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得在主城区禁养区内(即规划S231省道改线段、S351省道、S333省道所围合范围)饲养大型、烈性宠物。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在10日内妥善处置,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兴化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19日
来源:兴化发布
编辑:汤晨洁
责编:余盈
审核:戈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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