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拘!
10月12日11时30分
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在英武路与中和路路口
开展交通违法查处行动时
发现男子陈某彪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正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路口
民警曹桂国等人当即上前
示意其靠路边停车接受处理
陈某彪被拦停后
表示自己头盔挂在车把手上
拒不接受处罚
随即突然启动电动车向前驶去
曹桂国见状连忙追车拦截
但陈某彪并未减速
最终民警被拖行50多米后摔倒在地
致左手臂肘部、左腿部等多处擦伤
附近执勤民警见状赶紧上前
帮忙将其拦停并控制
后南沧派出所民警赶到
依法传唤陈某彪作进一步侦查
10月12日
陈某彪因涉嫌袭警罪
被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泰州交警
编辑:陈丹丹
责编:邵晓霞
审核:戴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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