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慧说家事:预防以大欺小 杜绝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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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院
“凤城天平”释法明礼云课堂之
“雅慧说家事”
开讲啦
泰州中院少家庭法官助理张雅慧
预防以大欺小 杜绝校园欺凌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华某(20周岁)在姜堰区某中学门口等地,使用拳打脚踢及用随身携带的茶杯、斧头、皮带随意殴打、追赶被害人毛某某(男,15周岁)、陈某甲(男,14周岁)、陈某乙(男,14周岁)、凌某某(女,16周岁)、张某某(男,13周岁),致一人轻微伤。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被告人华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多次侵害他人,已经使一般违法行为变质为犯罪行为,本案中的华某也从“熊孩子”升格成了“罪犯”。校园欺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更严重影响受侵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有的甚至葬送孩子一生的幸福。因此,学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一定要盯防有不良品行的学生,关注情绪反常的学生,及时介入,及时制止,及时疏导,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打早打小,避免不良风气的滋生,形成防范和惩治校园欺凌的高压态势。
编辑:李子韵
初审:刘丽
终审: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