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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边督边改公开情况(第四批)

来源: 编辑:赵倩倩 2022-04-05 17:36:09 查看数:0

受理编号:D2JS202203280067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泰州市高港区永安镇东夹港路1号,泰州伟业拆船有限公司,已列入关停企业名单,但目前仍在生产,无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无生产车间,拆船工序点位未建储水池,拆船过程产生的油水混合物直排长江边,使用洗衣粉处理污水,未设立固废危废仓库,拆船产生的油污、油泥用黄沙就地填埋,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环保治理设施处置,直排外环境。

行政区域:泰州市高港区

污染类型:水、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3月29日至4月2日,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多次到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进行船舶拆解作业,通过勘验现场、布点开挖、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反映问题逐项核查,情况如下:                                                           

关于该公司已列入关停企业名单,但目前仍在生产问题。经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该公司因存在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于2022年3月1日下发《停产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报经高港区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下发关闭文件。经核实了解,无其他部门将该公司列入关停企业名单。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进行船舶拆解作业,船舶拆解码头有两条拆解部分的船舶停靠在码头。

关于该公司无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经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该公司绿色拆解及综合利用改造项目于2010年6月3日经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2011年6月23日通过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三同时”验收;2018年12月29日该公司对绿色拆解及综合利用改造项目进行后评价,并通过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的审查;2021年12月23日该公司再次报送绿色拆解及综合利用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于2022年1月6日通过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的备案审查。该公司2018年3月19日首次办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321203-2018-100003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2019年该公司根据新的要求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12037394222016001Q),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0日。

关于该公司无生产车间问题。经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该公司现场无船坞,在码头进行船舶拆解作业。2010年6月环评要求该项目进船坞系泊拆解,审批意见中明确码头拆解或船坞拆解,严禁冲摊拆解;2018年12月后评价要求进码头系泊拆解,2022年1月后评价报批稿中未明确进坞拆解,工艺流程图也无进坞环节;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未要求室内拆解,故无需生产车间。

关于拆船工序点位未建储水池问题。经查,该公司拆船场地周边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也就是拆船工序点位未建储水池,雨污分流工程未开展。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泰州市兴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运处理,于2022年1月9日签订了清运合同,2021年4月清理过一次,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有生活污水清理明细表。2010年环评要求该公司初期雨水经自行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2018年后评价批复和2022年后评价备案意见中均要求对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收集,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港城污水厂处理。

关于该公司拆船过程产生的油水混合物直排长江边,使用洗衣粉处理污水问题。经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对厂区环境巡查时未发现有油水混合物直排长江边的情况。该公司拆解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船舱进行清理,油水混合物直接由第三方公司专用船舶清运,不上岸存贮。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检查中也未发现油水混合物直排长江边的现象。据企业现场负责人回忆,3月25日和27日,由于外江有含油漂浮物进入东夹江码头附近,该公司组织人员采用洗衣粉进行喷洒消油处理,现场负责人提供当时拍摄的视频材料。

关于该公司未设立固废危废仓库问题。经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该公司未配套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3月29日现场检查时约有3吨左右的油垢和含油污泥贮存在临时仓库,已于3月30日将3.82吨废油垢委托江苏明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转移处置。

关于该公司拆船产生的油污、油泥用黄沙就地填埋问题。经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该公司在拆船前清舱处理过程中产生含油废水及油垢(少量含油污泥),是由泰州市高港区润扬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服务(有船舶清理技术服务合同和处置资质)。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公司自2015年底停产至2021年底,未恢复生产,报批后评价,自2022年2月中旬开始绿色拆解及综合利用改造项目,进行船舶拆解作业,至今共拆解两条船舶,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泰州市高港区润扬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处置含油废水6.2立方米;一般固体废物由泰州市龙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置。3月29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油污、油泥用黄沙就地填埋迹象,该公司负责人也未承认有填埋现象。3月30日上午,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永安洲镇相关人员,安排挖机对拆船场地上未硬质化的约1700平米地面进行布点开挖,共挖了六个点位,未发现有油污、油泥用黄沙就地填埋迹象。

关于该公司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环保治理设施处置,直排外环境问题。经现场调阅环评资料,2022年1月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中明确,船舶拆解产生废气收集较为困难,作为无组织废气排放,因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未能进行监测,后期待其恢复生产后组织监测,视结果另行处理。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1.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该公司环评中对船舶拆解场所没有明确具体要求的问题,由企业在停产期间组织相关专家对环评里阐述的工艺流程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专业评审,形成专家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环保部门视审查结果作进一步处理,202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2. 针对该公司未建储水池,未按要求建设危废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违法行为,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已于2022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立案号202206),于2022年4月3日下发《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责改字〔2022〕5-2号),责令该公司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危废贮存场所,落实各项危废管理要求;停产期间尽快按环评要求完成拆解场地初期雨水收集池和雨污分流工程,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之前不得恢复生产。于2022年4月4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5-8-1号,泰环罚告字〔2022〕5-8-2号),拟处罚75万元。企业预计202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危废仓库的整改建设。

3. 根据整改要求,该公司与泰州久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雨污分流工程的承包合同,同时与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污水接管意向协议,原计划于4月30日完成,现因疫情影响施工人员无法进场,工程无法开工,预计202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4.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网格化监管责任清单,明确永安洲镇为责任单位,加强对泰州市伟业拆船有限公司的巡查、监管,确保相关问题处理到位不反弹,同时做好企业的风险防控与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受理编号:D2JS202203280056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泰州市海陵区泰渔路泸定湖附近的码头,船舶卸货时,吊车机器噪音扰民,扬尘污染严重,冲洗船沙的污水直排泸定湖,该处的几个码头均无环评。

行政区域:泰州市海陵区

污染类型:噪音、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3月29日至4月2日,泰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海陵区住建局交通服务中心、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多次到现场调查核实。信访件中的泸定湖实际为海陵区卤汀河,卤汀河泰渔路沿线共有码头6个。                                                          

关于吊车机器噪音扰民问题。经核实,该6家码头营业期间因存在噪声污染现象,泰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22年3月16日责令6家码头停止装卸经营,目前6家码头都已停业整顿,直至取得环保、水利、规划等手续。整顿期间至目前,现场检查时,该6家码头均已停止营业,吊机均未作业,无噪声产生。

关于扬尘污染严重问题。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6家码头除泰州强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外,其余5家场地上均有物料堆放,其中4家堆放的物料已覆盖,泰州市鑫鼎运输有限公司场地南侧部分沙土、北侧多处黄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海陵生态环境局已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泰环罚告字〔2022〕4-17号)。

关于冲洗船沙的污水直排卤汀河问题。2021年3月开始,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海陵区住建局交通服务中心配合对海陵区码头进行了综合整治,6家码头均在规范提升整治范围内,对原先污水直排入河现象进行了集中整治,同时对照整治标准中的港容港貌、废水处理、大气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及处置、固废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整改。2021年12月,经泰州市交通运输局、海陵区专班以及属地镇街现场核查,符合整治标准,领取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冲洗船沙废水直排卤汀河的现象,但有污水入河风险。

关于该处的几个码头均无环评问题。经查,6家码头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目前,除泰州市新纪元农贸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当事人目前无法回海陵接受调查外(当事人滞留江都),海陵生态环境局已对其余5家码头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泰环罚告字〔2022〕4-17号、4-19号、4-20号、4-22号、4-23号)。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1. 针对6家码头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除1家码头负责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接受调查外,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5份,拟处罚金额95.903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期将按规范程序办理环评手续。

2. 针对泰州市鑫鼎运输有限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降低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金额1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3.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日常巡查,海陵区住建局交通建设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督查,确保常态化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受理编号:X2JS20220328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泰州市兴化市,尤其车路河两岸,数十家修造船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河水,影响防洪和泄洪通道,且易造成安全事故。多次反映无果。

行政区域:泰州市 兴化市

污染类型:水

调查核实情况:3月29日,兴化市政府组织兴化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对反映的问题逐项开展现场调查。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调查18家船舶修造企业中,初步调查有2家企业存在占用农用地情况,分别为兴化市金付船厂2.7亩、兴化市友勤造船厂10.6亩,合计13.3亩。

关于污染河水问题。调查发现船舶修造无生产性废水排放,多数企业存在职工生活污水直排的问题。其中,职工人数50人以上企业1家,50人以下企业17家。2022年4月2日,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车路河351公路桥、林湖大桥、林潭大桥、新张线大桥、青龙桥五个点位地表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项目为石油类、高猛酸盐指数,监测结果表明,车路河林潭大桥和新张线大桥两个点位石油类超标,高猛酸盐指数达标。对超标点位,兴化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溯源排查。

关于影响防洪和泄洪通道问题。车路河不属于泄洪通道。目前河道分类中,省级定义兴化市行洪功能河道主要有雄港、雌港等。是否对防洪构成影响需要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论证。

关于易造成安全事故问题。近年来,船舶修造企业持续开展“一年小灶、三年大灶”安全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企业均能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并限期整改到位,未发生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检查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1. 开展专项整治。兴化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船舶修造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对18家船舶修造企业进行进一步排查,针对信访件反映的四个方面的问题,逐企核查形成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在5月底前完成)。根据问题清单,形成“一厂一策”整治方案(6月中旬完成),开展车路河沿线修、造船企业专项整治,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2. 强化部门联动。兴化市人民政府责成兴化市工信局开展车路河沿线修造船行业整治,进一步加强对船舶修造行业的安全监管;责成兴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成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2家非法占用农用地企业提出消除违法占地整改意见,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置。4月3日,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向两家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兴自然资源六分局001号、兴自然资源七分局001号);责成兴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职工生活污水排放开展专项整治,开展车路河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车路河林潭大桥和新张线大桥进行点位排查,找出水质超标原因,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5月底前完成车路河沿线修造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责成兴化市水利局负责帮助企业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手续。

3. 严惩违法行为。兴化市林湖湖东船厂无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4日对该船厂无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61万元。该信访件因疫情影响,涉及企业多,5月底前完成其余17家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4. 落实长效机制。责成垛田、大垛、林湖、昌荣、戴窑、陶庄等乡镇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整改到位。持续开展“两违防控”专项行动,严防违规用地行为发生,持续开展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推动船舶修造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编:赵倩倩

审核: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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