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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精神病期间发出3万多微信红包,还在疯狂买买买!妈妈苦死了!

来源:编辑:2016-03-28 查看数0评论0

3月25日,何女士来电向快报求助:

我儿子上个月发了精神病,他把银行卡里的钱拿来发红包,发了三万多的红包!

还有乱七八糟的事情也用了很多钱,今天买一双鞋,明天去买两只包,我们管都管不住。卡收掉也不管用,因为他的银行卡是绑定手机的,都是手机上购物;卡注销也不行,他又去银行办新卡。

我实在没办法了。你们能不能帮帮我啊,跟银行说给他弄个黑名单,不让他再去办卡,我实在没钱给他还了,金项链都卖掉了。

儿子发病之前在一家国企单位上班,工作六年多了,现在单位也不来管他。我去单位问,单位说他已经辞职了,没义务再来管他了。你们说我怎么办啊?他是精神有问题啊,如果是正常人也不会去辞职的,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都给他停掉了。

我这个做母亲的苦也苦死了!

何女士的儿子小方(化名)今年30岁,上个月底,何女士带他去医院检查,

医生说小方得的是妄想症。
“以前好好的一个人啊,从小到大都很懂事,家里亲戚都说他很乖的。”

何女士叹了口气,她说,今年年初发生了好几件麻烦事,或许是这些事对儿子造成的刺激太大了,精神方面才会出现问题。“先是去什么养生机构减肥,后来又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孩子,给她发红包、买东西用掉几千块钱,本来说好见面的,谁知道人家忽然反悔了……”

今年2月底,何女士发现儿子花钱特别厉害,网上800多块钱的衣服一买就是2套,每天还要花不少时间在打扮上。

起初她没想太多,觉得儿子开心就好,直到有个相熟的人打来电话,她才发现问题有些严重。

这个熟人是小方的朋友,经常跟着小方来家里玩,跟何女士夫妇关系也不错。他在电话里告诉何女士,小方在微信上发了个超级大红包,他抢到3000多块钱,觉得不可思议,特地打电话来问问,看看小方是不是喝醉了。

听到这个消息,何女士也吓了一跳——小方平时工资也就4000来块一个月,以往吃穿都蛮节俭,怎么一下子变得那么大方了?她检查了小方的手机,发现儿子在一周内发出去的红包多达3万余元,且对方都是些不大熟悉的人。

“我越想越不放心,到网上查了,觉得他可能是心理上有了毛病,才带他去医院的。”何女士说,医生给小方配了3个月的药,现在天天在吃。虽然目前看起来儿子是恢复了正常,但自己不敢掉以轻心,天天陪着他,就怕一不小心,他又跑出去乱花钱。


事后,何女士也试着向儿子的那些微信好友说明情况,希望对方把“巨额红包”里的钱还回来,但直到现在,除了那个主动打电话来的朋友,其他人都没有要返还红包的意思,甚至还有人收到消息后,直接把小方的微信拉黑了。
这还不是最糟糕的。

3月初,何女士去小方单位想替他请个病假,结果单位领导告诉她,小方在2月底递交了辞职信,单位已经批准了。

“这边收入没了,那边拼命花钱,我可怎么办好呀!”何女士带着哭腔说,家里是做小本生意的,虽然吃穿不愁,可也禁不住儿子这样花钱。小方发病的时候,还问单位同事借了好几千块钱,存到银行卡里发红包;银行卡里的钱用完了,他就继续刷信用卡。

现在,何女士有几个问题:

1、儿子精神有疾病,发病期间发出去的红包算数吗?能拿回来吗?2、在小方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银行还一再帮他开办新卡,要负法律责任吗?

3、小方得病是在工作期间,能否视为工伤?辞职是在发病期间,是不是可以不算数?

4、原单位的做法真的妥当吗?

以上问题,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一一解答。

签约律师茅玮民: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擅长领域包括劳动纠纷处理、外资企业法务和知识产权法。

签约律师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

这个问题涉及精神病鉴定,关键就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首先,如果确实是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发出的红包,作为监护人,(一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父母)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仍拒不返还红包财产,则行为人的监护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讨要。但在本则新闻中,如果小方的精神病鉴定中不能证明其最初在何时发病,可能难以主张小方发红包行为的无效性。

同样,如果能够证明银行给小方办卡时,小方已经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小方母亲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但难度同样在于精神病鉴定无法判断最初的发病时间。

最后,关于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前述,如果证明当事人是患病期间辞职的,则该辞职无效。因当事人患精神病,应当享受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精神病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过鉴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所以,当下应该证明当事人的确患有精神病(如医院的诊断),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当事人的父母可以监护人的身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另外要提到的一点是,当事人的父母如果被确认为监护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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