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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新《公司法》实施 注册资本5年实缴到位

来源: 编辑:钱宇璇 2024-07-04 10:01:37 查看数:0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5年内缴足出资”的新规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关于“5年内缴足出资”适用范围、出资缴纳程序是怎样的?对公司有什么影响?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梳理。

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介绍,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由完全认缴制调整为限期认缴制,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由完全认缴制调整为实缴制,需在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对于2024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日起,需五年内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对于2024年7月1日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

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处处长徐琴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即实缴到位,并依法记载于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增资的,新增出资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增资时,注册资本需实缴到位。”

如果公司在3+5的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该怎么办?徐琴介绍,股东可以通过更换出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注销公司的方式规范出资。

徐琴说:“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可以申请办理减资业务,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能够缴纳到位的金额。但减资时要注意公司经营项目、名称等方面是否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对于无能力在规定期限认缴到位的股东,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以减轻实际出资负担。如果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也无法在规定期限认缴出资,可以选择注销公司。”


记者:尹友荣 钱睿思(实习)

编辑:钱宇璇

审核:戚翔 闻栋

主编:孟海燕

监制:朱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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