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情况审查方式有变
泰州市区卖房政策有调整,从今年7月1日以后,卖房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6月4日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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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主要针对泰州市区(包括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主要涉及商品房的买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集体土地上不动产除外。
问题一
不动产登记为什么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
(1)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这个政策在江苏其他多个城市已经执行了。主要是便民利民的举措。
(2)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就认定不动产为共有,这其实并不准确。比如,结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这就属于该方个人单独所有。
(3)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职责、也没有能力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面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询问,他应该如实答复。
问题二
新规实施后,卖房手续有何变化?
新规实施后,登记日期在2007年9月30日(含2007年9月30日)以前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登记日期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如当事人申报该房是属于个人单独所有,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是个人,那就不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问题三
新规实施后,买房手续有何变化?
新规实施后,如当事人申报该房屋是个人单独所有,且合同、凭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均为是一个人的名字,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根据申报,经工作人员询问没有共有人,可以直接办理个人单独所有;如申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经工作人员询问,要提供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后办理夫妻共有。
问题四
如果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如何申请增加共有人?
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即可。
问题五
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当事人认为该不动产应为夫妻共有,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共同至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加名”申请更正登记。如一方不配合“加名”的,另一方可持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六
夫妻一方隐瞒共有情况,将夫妻共有不动产处分的,另一方权益如何保障?
如果夫妻共有不动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且配偶发现共有不动产已经被对方处分,那么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问题七
哪些特殊情况,仍需要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共有份额变化、离婚析产等情形的,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死亡,办理继承登记时,共有人声明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改房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时,因涉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仍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详细内容可登录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网址:https://www.jsmlr.gov.cn/tz/
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9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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