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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这个与你我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新规征求意见稿,究竟提出了哪些要求?

来源: 编辑:高雅 06-03 09:36 查看数:0 评论:0

到手价 狂欢价 划线价

优惠  减看得眼花缭乱

是不是划掉了原价?优惠了?

越买越优惠?

明码标价,是商家最基本的诚信准则,但每每遇到消费纠纷,价格欺诈往往都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简单标注“划线价”未作说明的,一律等同于“原价”的声称,只要不符合“7日”规则的“原价”,则构成价格欺诈。

有偿配送、安装也要明码标价

《规定》首先明确了两个定义: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公开标示价格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对应的标价。同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高于标示的价格,在收购时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低于标示的价格。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如今,很多商家实行会员制,会员报价和非会员报价并不透明。《规定》对此也明确,经营者实行会员价和非会员价或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同时标明会员价、非会员价或者不同交易条件下的对应售价。

此外,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同时对附带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打折价”得有计算基准

商家促销,最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降价,“全年最低价”“最大折扣”“低于原价”……这也令消费者纷纷上当,因为促销价的对比价格并不真实,所谓的“原价”可能远远高于“原价”,打折其实没有折扣、甚至比平时更贵。

对此,《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示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且,经营者对外宣称折价、降价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计算基础;否则,其折价、降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计算基准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降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价格。

另外,还有一种电商常见情况,下单后,商家以无货为理由,拒绝发货。《规定》也明确要求,经营者无法确保价格促销涉及的商品有足量备货的,应当特别提示,否则不得以无货为由拒绝履行价格优惠承诺。

《规定》还要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其标示价格促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也应当显著标明条件或者期限;同时,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统一组织相关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也应当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谎称政府定价?构成价格欺诈

针对价格欺诈,《规定》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是否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价格手段是否具有欺骗、诱导一般消费者的效果。经营者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监管部门要责令改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除了不真实比价、误导性促销等行为,《规定》还提出了三种价格欺诈情形: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未经交易相对人同意或者未出现法定事由,经营者拒不履行价格承诺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的;以及通过其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

此外, 经营者价格促销过程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交易相对人不利的价格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标示的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采用两套以上的价目表或者标价签,以低价招徕消费者,高价结算的;经营者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等情形,也构成价格欺诈,但上述情形均有例外条款。

该《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现在大家都明白了吧!还不明白?店家请给标明白被比较价格不标原价也不能直接就不构成“虚构原价”的理由

没说明白的,

就按照“虚构原价”进行处理了!

法律后果如下:

经营者责任(要看是不规范还是价格欺诈):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不明码标价或者标价内容、形式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构成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属于标价内容、形式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电商平台责任(模板、强制打折、统一促销、价格承诺):

第四十条  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向相关经营者提供统一的明码标价模板、比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强制要求相关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经营者使用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提供的比价模板,且被强制要求进行比价,其价格比较行为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被认定为价格欺诈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相关经营者属于共同的违法主体。对共同违法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统一组织促销,不标示促销规则或者促销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不能确保相关经营者遵守价格承诺的,与相关经营者为共同违法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的竞合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的标价行为同时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显著损害竞争关系、减损竞争对手交易机会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编辑:高雅

初审:赵倩倩

终审: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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