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最新“低保”指标 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无商铺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等六部门日前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低保”家庭明确了核定条件,家庭成员名下至少应无小轿车、无商铺。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指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 寓等;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的规定,社会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中临时救助申请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时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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