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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22年度泰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编辑:汤晨洁 2023-03-14 18:01:52 查看数: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今天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01、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压榨法冒充水代法的芝麻油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台账资料显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芝麻油商品,全部系从姜堰区某粮油经营部采购芝麻原料,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水代法生产工艺制成芝麻油,灌瓶装盒后对外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用压榨法芝麻油冒充水代法芝麻油灌装后对外销售,其行为属于对生产工艺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同时,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丁某某、销售经理丁某兰上一年度收入的1倍罚款3.6万元,合计7.2万元的行政处罚。

02、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化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0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兴化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某购物中心代缴商户的电费单价过高。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代缴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向新楚水招商城部分商户收取代缴电费时,在电费中加收公共能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限期未退价款102.16万元的行政处罚。

03、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化市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9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兴化市公安局移送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兴化市公安局办理的曹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因没有犯罪事实,移送至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当事人于未知渠道购进如下3种次食品:虫草鹿鞭王、植物壮根素、二度春19盒,上述食品的购进价均为5元/盒,销售价均为10元/盒。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违法经营的二度春2盒,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2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没收上述3种次添加药品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04、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郝某生产销售假冒“长城”机械润滑油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6日,姜堰区溱潼镇某企业高管通过淘宝以低于市场价800元/桶的价格购买了10桶L-NM46“长城”机械润滑油,怀疑为假冒产品向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执法人员随即查封了上述“长城”机械润滑油,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械润滑油。为深挖背后的制假网络,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进行侦查。

处理结果

经初步核算货值已达300余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会同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案件线索,理清违法链条,完善证据,加大网上追逃力度,巩固查处成果,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最大程度减轻危害后果、消除社会影响。

05、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兴市某艾灸馆销售产品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9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兴市某艾灸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向消费者作百合康牌黄芪红景天铬酵母软胶囊的销售和宣传。经查,百合康牌黄芪红景天铬酵母软胶囊是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适宜人群为血糖偏高者。

处理结果

2022年8月16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处于停业状态,并主动承诺近期将注销营业执照。

06、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局查处医药高新区某美容工作室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消费者发送的信息含有如下内容:“线上秒杀特价 定金统一39元 预约后可以永久保留名额 1、根眉原价1399 秒杀360!2、雾眉原价1599 秒杀560!3、美瞳原价1880 秒杀560!4、漂唇原价2480 秒杀860!”;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5张内容相同,名为“韩式半永久价目表”的价目表,表中共有29个项目标明有原价、优惠价,进行价格比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能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且考虑近年来新冠疫情对服务行业的影响较大,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从轻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万元。

07、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江市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8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双火王猛火灶等150台商用燃气灶具,上述150台商用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经营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35848-201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规定要求。

处理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150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2、罚款8385元。

08、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医药高新区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1台特种设备电梯涉嫌未经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台电梯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当日,本单位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积极改正,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本单位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对当事人作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09、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商品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发的力和花园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售34套商品房,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会签单载明的每套房销售表价、销售表总价均不是当事人在泰州市姜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的备案价格,且均高于备案价格。

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万元。

10、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泰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展厅东侧区域发现有一辆产品型号为TDT2095Z的电动自行车和两辆产品型号为TDT2093Z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信息,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构成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之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尹友荣

编辑:徐群薪

责编:阚月萍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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