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为直播带货念起了“紧箍咒”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业态,在为产品销售拓展新思路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消费纠纷。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施行。那么,新规对于直播带货模式下的多个主体,意味着什么呢?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今年1月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其中直播带货便“榜上有名”。区别于传统的销售模式,直播购物让不少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法律界人士陈荣华认为,直播带货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对于很多人来说,观看的时候,一般不会采取截图和录屏。另外,由于相关平台所使用的服务器是第三方提供的,因此视频未必会保存很长时间。
因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其实,除了后端环节外,直播带货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例如:直播间流量造假、商品涉及虚假宣传、大数据杀熟等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便明确商家不得出现虚构交易、采用误导性展示、虚构流量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
平台和商家的约束:
禁止“二选一”等不公平规则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2020年是直播带货走向火爆的元年。一年多的时间,各大平台、无数商家,经历过爆发式增长和无序竞争。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整个行业正在逐步走向规范,但一些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成文规定仍然存在,例如“二选一”的问题。
针对“二选一”这样的霸王约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平台合理约束也意味着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能调动商家经营积极性,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当然,商家的经营行为也需要合理监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职能部门的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的范围明确界定
区别于传统的网络电商,直播带货的载体更加多元。除了电商平台外,还会出现在类似于抖音、快手、微信小程序在内的社交娱乐平台。那么在这些平台上,主播或商家的销售行为,是否等同于网络电商交易,同样也要受到监管呢?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陶勇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平台及服务,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四项服务的,便可以据此认定为网络交易平台。
作为《电子商务法》的细化和完善,陶勇认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定位,参与各方的责任义务,让职能部门的监管更有“抓手”,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行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督执法活动。
其实,早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均有规定。如何让《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现有法规互为补充,发挥最大作用?专家表示,关键还是要看各方的落实。
全媒体记者:聂庆桢
编辑:徐佑阳
责编:邵晓霞
审核:戚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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