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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院发布守信、失信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来源: 编辑:汤晨洁 2025-01-06 11:20:40 查看数:0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功能,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弘扬诚信社会风尚、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满意度的导向作用,泰州法院现选取17个执行领域典型案例,分别涵盖守信、失信、执行不能三个层面,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守信案例一

殷某与王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殷某与王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王某因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殷某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0000元赔偿款。法院除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6000元、查封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考虑到本案标的与房屋价值相差巨大,直接处置房屋必然会对房屋价值、家庭生活产生重大消极影响。经执行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以被执行人劳动收入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支付9000余元。后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涉民生案件中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实际,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给予被执行人以劳动收入偿还申请人的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重大权益的影响,既实现了申请人的权利,又保住了被执行人的住房。

守信案例二

李某申请执行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替子还债”诠释诚信美

基本案情

李某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邱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邱某某下落不明,通过电子集约、邮递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案件送达,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后被执行人父母主动联系法院,坚持表示以自己的养老金分期还欠款。申请执行人亦被两位老人的诚信行为感动,接受分期偿还方案。经过近一年的履行,现被执行人父母已经全部清偿债务。

典型意义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一位公民的立身之本。本案中,两位古稀老人得知儿子欠钱的情况后,心里念及的是“欠债还钱”的朴素想法,并主动代偿债务,生动诠释了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执行法院积极协调沟通,最终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守信案例三

王某与张某非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案

——“母债子还”彰显诚信美德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非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王某6万余元。执行法院查询到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又走访张某住所地村委会了解到,张某已66岁,此前在家种地为生,现因身体欠佳已经不再务农。后执行人员根据线索在张某儿子家中找到张某。张某表示确实无力赔偿,名下也没有财产。经过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张某的儿子主动表示不愿意母亲因为此事而一直担忧,并代母亲一次性清偿了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母债子还”彰显了诚实信用的中华传统美德。为母分忧也诠释另一层面的“孝”。

守信案例四

杨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刚柔并济,以共情润滑案件执结

基本案情

杨某某(男)与陈某某(女)彩礼返还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陈某某返还杨某某婚约礼金十六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张十万元定期存款,但未见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质,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今后生活的影响,执行人员未径直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及其父母,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纾解被执行人心中疑惑,传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及其父母表示尊重和理解法院的执行,并在一周内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仅靠强制手段,有时也更需要换位思考,刚柔并济。本案不仅是金钱给付债务纠纷,更夹杂双方的感情矛盾,机械强制执行的效果不如执行人员的“春风化雨”。执行人员的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终换得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放下执念,主动履行全部债务。

守信案例五

胡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互谅互让守约定,积极履行践承诺

基本案情

胡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丁某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多次拨打丁某电话终于取得联系,丁某也向法官说明目前经济状况,表示因外债较多,且工作单位工资发放方式为年结,暂无力一次性支付,希望协商长期还款计划。经多次调解协商,胡某考虑到丁某目前经济状况,终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于次年6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丁某也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欠款,并于次年2月提前偿还所有欠款。

典型意义

诚信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面对确实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通过倾听当事人诉求,加强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并最终清偿全部债务。

守信案例六

孟某与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

——文明善意执行 劳动者和企业“双保护”

基本案情

孟某与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经仲裁委仲裁后,某公司仍未支付孟某补偿款,孟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的三万余元,距离全部执行标的额21万余元仍有不小差距。孟某便申请拍卖公司名下的车辆。经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沟通了解,因为疫情影响公司效益不佳,才导致拖欠孟某的补偿款,并表示一定尽快履行义务。在被执行人先行支付5万元,并承诺两个月内清结全部款项后,执行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执行公司车辆。后该公司如期清偿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

面对身患残疾的申请执行人与经营困难的企业,法院运用执行和解为企业疏困赢得宝贵时间,既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全部补偿金,又给了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喘息”的机会。

守信案例七

靖江某公司与江阴某公司买卖合同案

——周转困难付款迟 互信互谅践承诺

基本案情

因江阴某公司拖欠靖江某公司104万元货款,靖江某公司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江阴某公司分期偿还货款。2024年9月,因江阴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1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靖江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江阴某公司解释因新生产线投入导致资金困难,并表明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执行法官至江阴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后组织双方协商。靖江某公司了解到实际情况后对被执行人因投入新生产线而导致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表示理解和支持,并当即表示同意江阴某公司提出的宽限期一个月,同时还表明如果江阴某公司在宽限期内支清货款17.5万元,则同意放弃逾期付款利息,今后还可以继续合作。后江阴某公司依约准时付清货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商业道德的坚守。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因投入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而导致一时经济困难未能及时付款的情况,没有机械执法,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信守承诺按时付清货款,又赢得靖江某公司对其逾期利息的豁免,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形成了“共赢”局面。

失信案例一

刘某与钱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公开信用惩戒督促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

刘某与钱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钱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除扣划钱某银行账户存款2万余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钱某也以自己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经多次督促履行无果,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公开。在失信信息被公开的第二天,钱某的儿子主动联系法院,申请撤回曝光信息,并承诺将督促与父亲主动到法院解决纠纷。经执行人员释法明理,双方就最终履行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通过依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并适时向全社会公开相关失信信息,让失信人“寸步难行”,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

失信案例二

钱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依法惩治违反“限高令”行为

基本案情

钱某因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年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明确禁止其进行一系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档交通工具。后被执行人赵某与钱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期还款。但赵某并未完全履行其还款义务。法院通过民航系统反馈信息发现,赵某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绕开系统监管购买机票乘机的行为。赵某承认了自己以护照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事实。法院对赵某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赵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真诚悔过,并当场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规避“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任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

失信案例三

丁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抽逃出资逃避执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丁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法院查明,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丁某发现该公司股东王某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以王某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依法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裁定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20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丁某的债权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抽逃出资是一种较为典型的逃避执行行为,其不仅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兑现,也破坏了《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追加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失信案例四

张某与张某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现场妨碍执行被处罚

基本案情

张某与张某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某英偿还张某各项损失206047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次通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义务未果,执行法院决定对其住处开展搜查。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儿子高某极力挡在一个衣橱前面,阻止搜查并辱骂执行人员。鉴于其妨碍执行,执行人员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拘传措施,后在衣橱中发现被执行人。最终,高某因妨碍执行,具结悔过同时罚款一万元;被执行人张某英被拘传到法院后,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的,依法应对其予以惩戒。其他人员在执行现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处罚。

失信案例五

某生态公司与某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信用修复助企业经营“复苏”

基本案情

某生态公司与某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生物公司向某生态公司给付货款117万余元。执行中,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进行核实,并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被执行人也因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得知债权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解决纠纷,并请求解除上述债权的冻结措施。在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解除查封措施。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到期债权及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并对企业信用及时修复,以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通过依法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以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同时,在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执行法院主动作为,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为被执行企业恢复信用,帮助企业减负纾困。

失信案例六

李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失信受限终觉醒,主动履行重归诚信路

基本案情

李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叶某向李某支付40000元。因叶某未主动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 李某与叶某达成和解协议, 后叶某又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向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责令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予信用惩戒。因失信受限,叶某主动至法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诚信是人与人交往的基础,也是社会活动正常开展的保障。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其自觉遵守诚信原则,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诚信环境。

执行不能案例一

戴某与秦某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秦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戴某发生交通事故,秦某负全责。此次事故致戴某受伤并遗留精神障碍,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判决秦某赔偿戴某事故各项损失共计32.9万元。

执行中,法院对秦某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后发现其名下仅有银行存款4000元,且该账户为失独补助账户,用于维持秦某一家(包括其精神二级残疾的妻子和年事已高、身体欠佳的岳父)的基本生活开支。鉴于秦某家庭实际情况及其照顾家人的需求,他以打零工勉强维持生活,缺乏足够的履行能力。而戴某因事故致残,失去了劳动能力,且需持续进行康复治疗,每月药物费用高达三四百元。家庭经济本就困难的戴某在未能获得秦某的赔偿后,生活陷入了困境。执行人员积极为戴某申请了司法救助并及时发放到位,解决了戴某医疗和生活的燃眉之急。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展示了司法救助在执行不能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戴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生活陷入困境,而责任方秦某又无力赔偿,这使得戴某的生活雪上加霜。在此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救助,使戴某得以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减轻了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执行不能案例二

某保险公司与张某某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法院判令张某某支付该公司8358元,因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冻结张某某微信、银行存款计3971.58元。后经调查了解,张某某和其妻子均患有精神疾病,仅靠熟人介绍打零工维持生活,法院冻结的是张某某的低保账户。执行人员随即将上述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亦表示理解和同情。本案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中应当区别“失信”和“失能”。执行强制措施打击的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员。经法院调查确认,本案中的张某某明显属于缺乏履行能力,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案例三

朱某与戚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与戚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戚某一次性给付朱某286672.63元。执行法院调查发现,戚某已六十多岁,无固定收入,名下仅有银行存款7485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朱某九级残疾,影响其再次就业,导致其生活困难。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朱某的伤病情况及经济情况,法院对朱某予以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清偿能力,属典型的“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伤残后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通过积极开展司法救治,传递司法温度,破解执行难题。

执行不能案例四

宋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原告宋某7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渠道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李某无妻子无儿女,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仅靠政府补助维持基本生活。法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线上查询、线下实地调查走访,并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穷尽全部调查手段和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客观确无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对于该类案件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将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汤晨洁

责编:杨文锁

审核:秦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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