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原来还有这么多误区
误区一
试用期工资没有标准,可以随意发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二
非全日制用工是月结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结算支付周期
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注意: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误区三
年休假期间工资可以少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误区四
病假期间工资可以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误区五
工伤期间可以少发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编辑:陆楚媛
责编:成婷
审核:戈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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