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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这些群体可有工伤保险

来源: 编辑:陆楚媛 2026-06-02 10:05:49 查看数:0

眼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通过参加实习和见习,为就业做准备。但是他们没有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一旦遭受事故伤害,高额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生活保障往往难以落实,既让受伤者陷入困境,也使用人单位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和赔偿压力。

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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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群涵盖哪些?

《办法》将实习生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见习人员参保范围为经见习单位与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人员,包括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毕业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如何参保缴费?

《办法》设计了较为灵活的参保缴费机制。从业单位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向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实习或见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月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

如果实习见习协议提前解除,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退费金额为停保次月起至协议约定终止当月的已缴费用。双方续签协议的,也可及时办理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工伤保险关系的生效时间,原则上与实习见习协议的起止时间一致。若在实习见习期间完成缴费的,则生效时间为缴费完成次日。

为简化办事流程,实习见习人员的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等两项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从业单位只需签署承诺书,无需提交纸质证明。但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参保后,待遇如何?

《办法》明确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中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协议约定或协商解决。

实习见习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实习见习期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考虑到实习见习人员与从业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参保后已经由基金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伤医疗、受伤后的生活保障及经济补偿,《办法》引进了协商条款,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费用,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解决。


来源:江苏人社、江苏新闻

编辑:陆楚媛

责编:陈丹丹

审核:戈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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