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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人民政府发布3则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高征安补告〔2025〕19号)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寺巷街道二桥社区二十五组、二十六组、二十七组、三十组及村集体。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泰高征安补告〔2025〕20号)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寺巷街道二桥社区二十五组、二十七组、二十九组、三十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泰高征安补告〔2025〕21号)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寺巷街道二桥社区二十九组、村集体。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高港区人民政府
编辑:汤晨洁
责编:陈丹丹
审核:戈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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