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靖江男子放烟花时炸伤右眼,索赔22万,法院判了!
靖江男子李某
在燃放烟花时
右眼被炸伤
向相关责任方索赔22万余元
日前
靖江法院审结该案
今年元宵节前,李某从当地一家烟花爆竹店购买了四桶烟花。一个月后,他在家门口空地燃放时,低头将头部靠近烟花正上方点燃引线,其中一桶烟花在点燃后仅1至2秒便发生冲射炸裂,碎片击中其右眼。李某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术后右眼无光感,构成八级伤残。
李某认为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且销售方存放不当,遂将销售方及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生产厂家辩称,涉案烟花无公司生产及销售条码,属于仿冒产品,与己无关;视频显示,李某燃放时头部正对烟花上方,点燃后未及时撤离,属违规操作,事故与产品质量无关。
销售方则否认存放不当,并主张李某未按燃放说明操作,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烟花属个人燃放类C级产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C级烟花适用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其引线引燃时间应为3至8秒。本案中,视频证据显示涉案烟花在引线点燃后仅1至2秒即发生冲射,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产品缺陷。
法院审理后认为,烟花销售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作为销售者需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涉案烟花燃放说明明确要求燃放者应偏离烟花0.5米以外,身体任何部位不得置于产品上方,李某却将头部置于烟花正上方点燃引线,未按规范操作,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此外,涉案烟花包装与被告生产厂家产品外观明显不符,且销售方未能提供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等证据证明产品来源,故李某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靖江法院判定销售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40%责任。
来源:泰州日报
编辑:汤晨洁
责编:悦鸣
审核:戈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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