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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修订《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樊锦华 2025-07-31 13:06:12 查看数:0

7月30日闭幕的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格局,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工作职责。完善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媒体涉男女平等内容的监督检查,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加强妇女政治权利保障。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效提升各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充分发挥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中根据实际建立妇女组织,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妇女参与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议事协商活动,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

加强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细化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新增对“精神控制”“隔空猥亵”“婚恋纠缠”等新型侵害妇女行为的禁止规定。加强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治理,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新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住宿经营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职责。健全妇女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孕产妇、更年期妇女,遭受性骚扰、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建家庭卫生间、母婴室,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

加强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保障。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根据妇女的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实用技术、数字经济技能等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对女性人才培养、激励、服务保障等制度措施,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鼓励有关单位对孕育期妇女适当延长职称评聘考核期限,帮助其平稳度过生育与职业发展期,促进女性人才成长发展。

加强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完善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规定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加强对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健全托育服务等生育政策支持体系,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维护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困难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加强妇女财产权益保障。保障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强化对妇女继承权的保护,强调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弘扬家庭美德,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保障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新增离婚财产申报制度,防止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作了细化规定。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加强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

强化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启动对法规政策备案审查监督。对于处于危难情形妇女建立完善临时庇护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法律援助等救济途径。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救济制度。对性骚扰、性侵害等违法行为增加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荔枝新闻

编辑:樊锦华

责编:陈丹丹

审核:戈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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