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泰州这里要拆迁了!就在……
日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泰高征安补告〔2024〕22号)。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永安洲镇福沙社区一组、二组、三组、五组、北九组、永安洲镇集体。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高港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四、公示时间及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mc.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和村(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2月1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局(地址:高港区港城路12号)(联系人:张建平;电话:0523-86910670;邮编:2253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高港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子韵
责编:宋涔玮
审核:戈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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