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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重大隐患!泰州这十家企业被曝光!

来源: 编辑:陈欢 2023-07-04 14:42:08 查看数:0

为深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10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特殊作业不规范,审批形同虚设,罚款4.27万元

2023年3月16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动火时间2023年3月10日9时30分至2023年3月12日17时,作业环境气体分析仅一次,且未注明检测时间;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审核部门、审批部门、验收部门意见和签字时间均未填写,特殊作业审批过程流于形式。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4.1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2.7万元罚款,对4名相关责任人处1.5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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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一线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安全培训走过场,罚款9.25万元

2023年2月13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生产一线的57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9.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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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款4.25万元

2023年2月28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吊钩式抛丸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隔爆、泄爆等控爆措施;2.干式除尘系统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3.未按规定制定粉尘清理制度;4.压铸机边熔炼炉未设置铝水应急排放设施。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上述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4.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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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罚款9.25万元

2023年3月7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企业年产44000万㎡复合薄膜生产项目(二厂区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时间为2015年4月,企业年产44000万㎡复合薄膜生产项目(二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时间为2018年8月。两期项目均涉及使用甲苯、乙酸乙酯、压敏胶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该企业未依照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对该企业处9.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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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生命通道不畅,罚款2.88万元

2023年3月29日,兴化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某不锈钢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和厂区内东侧仓储库房出口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兴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2.7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0.1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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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六、执法人员出新招,非现场执法抓现行——泰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罚款1.2万元

2023年5月22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并未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执法人员随即查看企业视频监控,发现5月16日下午有1名员工在从事热切割特种作业,经查,该名员工无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1.2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员工曹某某推着液化气罐及氧气罐进入作业现场。

员工曹某某正在从事热切割作业。


七、“零容忍,重出击”——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罚款25万元

2023年3月10日,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柴油发电机组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1、现场抽查企业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人员顾某桂,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2、企业喷粉间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企业喷粉间内电气设备设施不防爆,缺少火焰检测报警装置及消防措施;4、企业油漆间内电气设备设施不防爆;5、企业油漆间室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6、企业生产车间西侧液氧存放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中3条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海陵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25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罚款16.75万元

2023年3月22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废气处理罐、水解酸化池)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存在其他5项违法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姜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15.75万元罚款,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各处0.5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铝粉除尘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罚款12.91万元

根据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全问题的移送函》,2023年3月22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问题核查,发现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铝粉除尘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共4项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核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其他3项违法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12.14万元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0.77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十、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罚款1.05万元

2023年5月16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日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且未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和批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0.75万元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0.3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来源: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陈欢

责编:宋涔玮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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