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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智解优先权矛盾、熨平法律的皱褶

来源: 编辑:余盈 2021-12-29 16:45:10 查看数:0

厂房的工程款还没付,老板就拿厂房去抵押贷了款。老板跑路后,拍卖款还不够还银行的,承建厂房的包工头拿什么付农民工工资?近日,高港区检察院再审监督、支持起诉、持续跟踪,8名农民工被拖欠长达八年之久的120余万元工资终于发放到位。


工人聚众阻碍执行

高港检察院应邀处置



2019年3月,高港区检察院作为区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了一起群体性事件:法院要将已经司法拍卖的公司厂房交付给买家,承建厂房的李某某却带着七、八名工人,用堵门等方式阻挠法院执行。原来2012年,李某某包工包料承建了案涉公司的两栋厂房。厂房2013年建好后,公司还欠208万元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李某某到法院起诉公司讨要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但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因欠下各种债务不知所踪。而李某某没想到的是,2013年,厂房还没完全竣工的时候,公司就以厂房向银行抵押贷款了700万元,到期却不能偿还。2018年,法院根据银行诉讼请求和执行申请,对厂房进行了司法拍卖,得款500余万元。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钱,得先归还银行!


2019年2月,李某某这才发现,厂房要给买家、拍卖款还不够给银行的,他的工程款完全没有了着落。


厂房建设方李某某:“这个厂房是我出钱出力建起来的呀!怎么到头来,房子、钱都跟我没关系呢?


拍卖款该给谁

法律适用争议极大



李某某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买家是善意第三人,他的权利应当保障。于是检察院和法院协商了临时性应急处置方案:将拍卖款中的208万暂扣下来,先把厂房交付给买家,案件由检察院进入民事监督程序审查。李某某同意该方案。


接下来怎么处理是个问题:本来,按照法律规定,这208万法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比合意产生的抵押权具有更高的效力,李某某应当优先于银行受偿。但是,银行起诉的时候明确主张了抵押权及其优先权,得到民事判决书的确认;李某某却因为不懂法,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主张了建设工程款却没有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民事判决书自然也不能超出其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样一来,208万是否能因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对抗银行的生效抵押权?实践中,争议极大。


民工的工资可以优先支付!

高港检察院另辟蹊径



检察官深知:再审监督会让承办法官在法律适用上极度为难,很可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于是,检察官又重新细致地翻阅案件卷宗和证据材料,发现这208万建设工程款中,还包含了百余万的农民工工资。而这8名工人,从李某某组建工程队开始,就拖家带口地跟在他后面讨生活。检察官想:“能不能绕过工程款,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样一来既可以避开争议太大的优先权问题,又可以解决工程款中最急迫的一部分。”


这一想法也得到了李某某的支持。这样,检察官围绕农民工工资展开调查,固定证据。检察官在当地建设局、房产登记部门核实了工程总量和工程款总数额,向工人们调取了原始工资欠条等证据,并调查了不同工种的市场行情,最终确认李某某主张的208万工程款中确实包括了农民工工资128.77万元。


检察官进一步研究案情发现,李某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个体,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李某某,应当根据建设部、劳社部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本案中,农民工的劳动力物化为建筑物是其他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而且基于生存权高于债权的法律精神和朴素认知,公司的拍卖款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后来,这一想法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近日,高港法院通知工人们办理工资发放的相关手续,李某某也赶到现场,亲眼见证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划上句号,他亲手送上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全媒体记者:戴祥翔 

通讯员:葛东升 邹新

编辑:余盈

责编:邵晓霞

审核: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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