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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反害已 泰州一男子发布网络谣言被拘五日

来源: 编辑:阚月萍 2016-07-30 10:48:40 查看数:0

市民王某某7月21日在某论坛里发布一则虚假消息,其行为不仅诋毁了公安民警的形象,更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日前,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7月21日,在泰州一家网络论坛里,网民“从零开始”发表一则帖子,标题为《泰州刁铺高速出口的车匪路霸咋就没人管呢》,作者以一名出租车司机的身份,反映在刁铺高速公路出口处,经常有一名男子驾驶尾号为787的福特轿车,拦截驶出高速收费站的大货车,索要保护费。并称这件事有交警参与,希望相关部门重视,不能让泰州的文明坏在这样的败类行为中。

看到这个网络帖子之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一方面迅速查阅了辖区内近两年的所有接处警记录,未发现有类似警情报警记录。另一方面组织警力对高速公路刁铺出口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出口外常年做出租车生意的车主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也未发现有帖子中说述事实。


随后,公安机关联系到了该帖子的作者王某某。经询问,其称自己是做黄牛生意的,他之所以发这则帖子,是因为其与一名叫朱某某的同行,也就是帖子中提到的驾驶尾数为787的福特轿车的车主,因为抢生意产生纠纷,为了报复打击朱某某,在网站上注册了“从零开始”的网名,故意虚构“车匪路霸”、“索要保护费”、“交警参与”等事实,并在网上发帖,想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达到报复朱某某的目的。该帖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依法传唤后,其对自己捏造事实发帖的行为供认不讳。日前,公安机关已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来源:泰州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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