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在母婴店洗澡被烫伤,商家是否担责?
一个年轻的妈妈带着
自己的宝宝去母婴店洗澡
在自行给孩子洗澡过程中
孩子不小心触碰到水龙头
出来的沸水烫伤了孩子的背部
母婴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
“凤城天平•释法明礼”大课堂
与您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主讲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肖立芹
案情回顾
王某某带着自己8个月大的宝宝去专门为婴儿洗澡的地方洗澡,因为当时母婴店比较忙,没有专门的人维持秩序,王某某看有空池子,就自己给孩子洗澡,谁知道洗的时候,孩子的手乱动不小心碰到水龙头,一下子出来了沸水,烫伤了孩子的背部。孩子后背被烫伤,到医院住院治疗,恢复了近一个月才好,大人和孩子都吃了很多苦。王某某后来找到母婴店要求赔偿,但是母婴店拒绝赔偿,所以王某某起诉到法院。
关于母婴店是否担责
有两种意见
一方认为:
应当小孩家人承担责任,因为她自己给孩子洗澡的,没有遵守母婴店的秩序,她自己做的事情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另一方认为:
事情发生在母婴店,母婴店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妈妈给孩子洗澡的时候,母婴店并没有制止,反而是默认的,不能一概把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而且母婴店的洗澡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判决
姜堰法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接受被告的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原告母亲在进入被告的场所时,未能耐心等待接受被告的服务,自行给原告洗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但是被告提供的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这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有效引导顾客按序进入洗澡室,也未及时安排洗澡工为原告提供服务,放任了王某某自行进入洗澡室并自行给原告洗澡的行为,且在原告洗澡过程中也未尽到谨慎提示和保护安全的义务。综合本案案情,法院确认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提醒
三个关键词请注意
三个关键词
1、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商家而言,首先应当管理好自己的经营场所,提前建立起可供执行的规则;其次,商家,特别是为儿童、婴儿、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商家,必须提高服务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不能为了节省成本缩减对设备的安全投入;最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设备和规则,还有一些附随义务。
2、规则意识
是指,在公众场合,应当学会遵守公共秩序,大家都不遵守秩序,只会造成更大的混乱,也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遵守规则,远离伤害。
3、边界意识
是指,要知道哪些事情你能做,哪些事情你不能做。如果去消费,有些属于商家的事情,你就不要多做,因为你做了,也许就和本案一样需要承担多余的责任。法律最终的目的也是分清界限,让老百姓懂了边界在哪里。
编辑:李子韵
初审:刘丽
终审: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