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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颁布五年来到底抓了多少间谍

2020-03-18 14:51:59 阅读量:4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5周年纪念日

大家好,五年前的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五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到底收到的什么成效,且听小安一一道来。

分享案例前,先来看看这部公益宣传片。请记得,如果发现间谍行为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线索,请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或者登陆网络举报受理平台进行举报: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机关将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律规定对有重要贡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下面介绍的九个案例,小安将结合案件情况,给大家做一次《反间谍法》的普法宣传,话不再多,直接看案例吧!

(案例一:姜某案)

(案例二:耿某某案)

(案例三:周某案)

(案例四:岳某某案)

(案例五:章某某案)

小安普法时间:上面五个案例,可适用以下法条

1.刑法第110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 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六:王某案)

小安普法时间根据《反间谍法》第28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根据《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根据《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李某某案)

小安普法时间

根据《反间谍法》第28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案例八:刘某某案)

小安普法时间

根据《反间谍法》第21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根据《反间谍法》第22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案例九:廖某某投案自首)

小安普法时间:根据《反间谍法》第27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小安按在通往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正义从未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从上面九个公布的案例,看出了开展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也再次表明社会主义中国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只要危害到了国家安全,正义之剑必会将其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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