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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告百度案:涉案短视频被认定构成类电作品

2018-12-27 11:04:00 阅读量:4264

今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构成类电作品,但百度公司作为“伙拍小视频”的运营方,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也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方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被告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还实施了消除抖音和用户ID水印的行为,都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对此,被告提出,“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控侵权短视频是网民自行上传的,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因此不存在过错。

对于这起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全程在线审理的模式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往往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涉案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制作者是应党媒平台的倡议,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创作的,虽然其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同时,该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对于灾区人民的致敬之意,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也是其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

至于原告提出的删除水印的行为,法院认为,短视频上的水印不属于阻止他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技术性手段,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只是表明某种身份,显示权利管理信息、传播者信息。而本案中,消除水印的行为也不是二被告实施的,因此原告关于二被告因破坏技术措施,进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将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电子裁判文书,并附有相关证据视频。同时,就短视频浮水印技术的应用,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应在鼓励使用该项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使用规范。

宣判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来源:中国青年网

编辑:王秋悦

责编:赵倩倩

审核: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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