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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兴化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编辑:陆楚媛 04-11 16:19 查看数:0 评论:0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安居的良好环境,根据兴化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实施人才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兴发〔2019〕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本办法所指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二)条件

1.基本条件:

(1)毕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市人才办认定的自主创业人员。

(3)在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人才“购房券”政策除外)。

(2)企业安排宿舍或住房的不享受。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500元、硕士每人每月400元、学士或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应每年6月份、12月份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上半年度、下半年度的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应在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之内,后续申请应在首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之月后三年内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兴化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①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②国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二)受理

市人社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日常受理工作,核查毕业生初次申请时的学历资质,核定是否符合补贴对象条件和申请时限;核查申请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核定补贴发放时间和补贴金额等;整理汇总受理材料,并将本地户籍的申请人相关信息提交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

(三)审核

1.市住建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员是否享受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住房保障政策。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员在工作地乡镇(街道)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公示

市人社部门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拟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兴化政府网进行公示,时间5天。

(五)发放

1.住房租赁补贴经公示无异议,市人社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报市人才办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通过申请人银行卡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租赁补贴随即停止发放。

(1)在工作地乡镇(街道)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

(2)入住人才公寓,或工作单位安排宿舍或住房的;

(3)其他不符合发放补贴情形的。

3.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全额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政策的,将列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在补贴申领审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中企业是指在我市正常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

(三)本办法由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陆楚媛

初审:赵倩倩

终审: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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