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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视频火了!泰州党员干部必须要看……

来源: 编辑:陈欢 2018-09-07 18:20:25 查看数:0

「廉政提醒」

党员干部用微信 

八条纪律请遵守

一、不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工作单位秘密

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工作单位秘密的材料,不得在微信群发或一对一发送。微信发送涉密材料,很容易造成泄密。

三、 不制造、散布、传播谣言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纪律处分。互联网时代,党员干部要认识到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切实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四、不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是展示、交流、沟通、讨论工作的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微信群转发淫秽图片,既破坏了网络环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又违反了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要受到党纪处理。

五、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给予纪律处分。收受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不管数额大小,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会受到纪律处分。

六、不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

平时生活中,微信红包的发放较为普遍。近年来,全国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送微信红包贿选案件。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其红包发送背后的拉票用意不言自明,坚决不发此类红包。

七、不开网店、做微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纪律处分。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属违反党纪的行为,必须禁止。

八、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员干部利用微信发表评论、沟通交流、转载文章,但必须应有“边界意识”,把握好自身定位,坚定政治立场,严守党的纪律。

视频制作:泰州市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

编辑:陈欢

责编:戚翔

审核:吴鸿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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