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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兴化城乡居民医保政策1月1日起执行,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

来源:兴化政府网 编辑:陈丹丹 2017-10-10 09:56:54 查看数:0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通知,出台《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关事项,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下面几个变化:

1、在参保管理方面:每年第四季度为集中筹资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未在集中筹资期参保缴费的人员,自其参保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退役的士兵、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及出生三个月后的婴儿,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度出生的婴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自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2、在执行药品目录方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照职工医保(原来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为900多种,现在职工医保目录为3000多种)。

1、药品费: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个人不自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45%;使用人社部发布的36种谈判药品,个人自付60%。自付后,纳入报销范围。

2、检查费:符合报销范围的检查费自付20%纳入报销范围,最高限额为1500元(原来为1200元)。

3、材料费:符合报销范围的材料费自付40%纳入报销范围,最高限额为30000元(原来为20000元)。

4、床位费:本市一级医疗机构最高20元/天,本市二级医疗机构最高25元/天,市外医疗机构最高35元/天。(原来分别为15、20、32元/天)

3、在待遇支付方面: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大幅度扩大,与职工医保基本一致,由原来的8种扩大到32种。

一类慢性病: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Ⅱ期以上、各种慢性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病、视网膜黄斑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限额标准1000元/年。

二类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溃疡性结肠炎、扩张性心肌病、慢性萎缩性胃炎、癫痫、银屑病、重症肌无力、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运动神经元病、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帕金森氏病,限额标准1500元/年。

三类慢性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肾功能衰竭、免疫性肝炎,限额标准3000元/年。

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封顶结算限额标准,按高类别慢性病种结算。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种,结算限额标准提高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

政策范围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负担一次600元起付线后,按照40%比例予以报销。

符合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结报。

1.起付线标准

市内一级医院400元,市内二级医院600元,转市外就诊800元(原来为1100元)。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起付线按50%递减,最低为2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原来为20万元)。

3.住院分娩实行定额结算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1200元(原来顺产200元,剖腹产900元)。

4.意外伤害结报标准

属于结报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正常结报标准的60%予以结报,年最高限额为6000元(原来为5000元)。

5、大病保险待遇:参保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报后,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在1.2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原来为65%)的比例再结报,上不封顶(原来年度封顶为10万元)。


编辑:陈欢

责编: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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